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我们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规定,充分享受到统一小规模标准带来的政策红利。
一、哪些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二、我公司从事货物销售业务,2017年在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情况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次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如果你公司转登记日前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我公司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此次是否必须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公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四、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2016年8月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次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能。此次允许转登记的,不包括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企业,你公司不符合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五、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2018年4月所属期申报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为400万元,免税销售额100万元,同时2018年1月申报稽查查补销售额3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年应税销售额应该如何计算?2018年5月可以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以及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因此你公司2017年5月-2018年4月所属期的应税销售额应为530万元(=400+100+30), 2018年5月不能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其中2017年5月-2018年4月取得销售货物销售额400万元,提供咨询服务取得销售额200万元,请问2018年5月我公司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不可以。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统一计算应税销售额并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因此你公司的年应税销售额为600万元,不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如何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答:可按照月(或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应税销售额。例如,A公司2017年10月登记成立,2018年1月1日起登记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2018年5月10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为280万元,则A公司年应税销售额应为480万元(=280/7*12)。
八、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第一步,准备好以下两份资料:1.正确、完整填写《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2.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
第二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转登记办理程序,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九、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理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纳税人应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
十、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有效期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A公司是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5月10日办理转登记,该小规模纳税人的有效期为自下一季度开始,即2018年7月1日起。A公司转登记当期(2018年5月至6月)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B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2018年5月10日办理转登记,该小规模纳税人的有效期为自下月开始,即2018年6月1日起。B公司转登记当期(2018年5月)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我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所属期申报后,仍有期末留底税额5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十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能否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三、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手上的税控设备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手上的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注意要及时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税控设备变更发行。
十四、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转登记后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转登记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增值税发票月领票数量。
十五、转登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通过开票软件的“征收率发票开具”模块,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六、转登记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如何开具?
答:转登记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批发零售业一般纳税人A,在2018年6月5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发现3月15日、5月5日、7月20日的三笔业务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针对3月15日的业务,先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7%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针对5月5日的业务,先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16%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针对7月20日的业务,先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照3%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十七、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如何开具?
答:转登记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例:批发零售业一般纳税人A,在2018年6月5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针对3月15日、5月5日、7月20日的三笔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A需要根据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针对3月15日的业务,按照17%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针对5月5日的业务,按照16%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针对7月20日的业务,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十八、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补开增值税发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通过开票软件的“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模块,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转登记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其他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九、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针对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选择确认。选择确认之后,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针对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仍可继续申请稽核比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稽核比对相符的,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