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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不同阶段的税收风险管控

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作者:

(一)融资阶段

跨境投资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设计合理有效的融资架构,即:资金从国内(或者境外中间控股公司)注入境外目标运营企业的方式。对于一个既定的海外投资来说,融资架构/方式可能有多种选择,而合理有效的融资架构代表企业能做到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获得资金注入海外运营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得资金并提高投资回报率。当然,境外融资平台的商业实质对实现架构的预期收益至关重要。合理架构有助于提高海外资金回流的灵活性并降低海外税负。

一般来说,注资有两种常见方式---权益性投资和混合性投资。在权益性投资安排下,投资方将资金全部以股本或者注册资本形式注入被投资企业,以收取股息作为回收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股息的支付通常受时间、频率以及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弥补等方面的限制(取决于被投资企业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从投资方角度来看,权益性质投资方式下资金回收的灵活性较低。另外,由于股息通常从税后利润中派发,因此无法获得税前列支的效果。在混合性投资安排下,投资方将部分资金以股本或注册资本,剩余部分以关联方贷款方式注入被投资企业,除了收取股息外,投资方还可以每年稳定的从被除数投资企业收取贷款利息(取决于贷款合同条款),比较权益性投资,混合性投资安排下资金回流的灵活性较强。由于债务利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作税前列支,这对降低境外税务负担是积极作用的。

企业在运用混合性投资时,除了需要从商业或者转让定价角度制定合理的关联方贷款利率之外,还应考虑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对贷款利息列支限额的特殊要求(即“资本弱化条款”),这往往也是各国政府反避税的政策之一。

(二)境外市场整合阶段

市场是不可预测的,中国企业在积极投资海外市场的同时,应一并考虑未来的市场退出战略。企业可以选择直接退出海外市场,或转让中间控股公司股权间接退出海外市场。不同的退出/整合方式将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产生直接影响。

从税务角度考虑,直接退出(即:中国公司直接处置其境外子公司股权)产生的任何资本利得需要在当期并入中国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所得税,该资本利得还有可能会在被处置企业所在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视所在国国内税法或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的境外所得税抵免原则,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以在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时抵免。间接方式退出(即:在具有多层境外中间控股公司的架构下,通过处置合适的境外某中间控股公司股权实现投资退出)时,视具体的安排,可以降低或者递延上述税负。在设计投资退出策略时,为了降低境外税务风险,企业应充分考虑:(1)各国对于控股公司业务实质的要求与反避税制度设计,避免形成不具商业实质的公司,增大未来有效退出难度;(2)部分国家就外国公司直接转让本地公司股权征收所得税,而对符合条件的间接转让(如具有商业目的和实质)免征所得税。但是,中国控股公司需要具体充足的商业实质,以准备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3)中国公司应注意投资源目标国对土地占总资产比例是否有地特殊要求。由于部分国家对土地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大的股权转让较为敏感,可能会导致额外税负的产生。

(三)境外日常运营阶段

除了控股、融资和整合(退出)阶段的税务考量外,日常运营阶段公司业务的税务影响对投资者,特别是战略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加直接的影响。贸易、生产、研发、技术品牌授权等不同业务模式产生的税负也不相同。直接建立海外公司进行跨境贸易的方法可能会产生较高的境外税负,因此应安排合理的跨境业务,以优化集团整体的税务结构.使总体税负降低:

(1)在海外平台建立贸易主体公司,调整销售价格及成本可产生整体税负优化的效果。

(2)选择合适的海外平台,合理利用税收协定及海外平台的低税率。

(3)注意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及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定。

(4)注意构成境外常设机构风险。

(5)注意转让定价问题,保证关联方双方跨境贸易以独立交易原则定价,防止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而补税。

(6)贸易主体公司可选择在无流转税的国家成立,以优化整体税负。

(7)跨境业务中需要考虑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以常设机构解决跨国营业所得在来源地的征税问题,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准则。

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将常设机构定义为协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一般而言,税收协定会列明,若缔约国居民企业通过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而获得营业利润,则该营业利润需在缔约国另一方纳税。因此,了解什么情况下缔约国企业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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