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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BEPS时期的税收风险管控

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作者:

  (一)BEPS项目情况简介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项目(即: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简称“BEPS”)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一揽子税收改革项目,旨在通过协调各国税制,加强国际合作,修订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以应对跨国企业侵蚀税基与利润转移所造成的国际逃避税、经济扭曲以及对国际税收公平秩序带来的挑战。 

  OECD201510月发布了BEPS最终版报告。最终版报告包含15项产出成果和一份解释性声明,涵盖了一揽子国际税改项目,重点推动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持跨境交易相关国内法规的协调一致;二是突出强调实质经营活动并提高税收透明度;三是提高税收确定性。 

  BEPS项目所有报告始终贯彻一条总的指导性原则,即:利润应当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总体来看,BEPS项目在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1.在数字经济领域,虽然没有明确成型的建议措施出台,但是确定了实质性经济存在测试的原则(substantial economic presence test),并引入了税收存在(taxable presence 的概念,这些原则和概念的确定对于将来在数字经济领域相关税收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都奠定了有力基础。此外,BEPS项目也考虑到数字经济的关键特征,尤其在对常设机构定义、转让定价指引和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指引作出相关修订。 

  2.在防止国际税收规则滥用的领域,包括防止协定滥用和转让定价等领域有显著成果。 

  3.在增加信息透明度领域,包括国别报告、转让定价文档以及强制性披露要求中都有相当程度的体现。 

  4.在增加确定性领域,针对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以及由于不确定性带来的双重征税,也有相应的解决措施。 

  5.在国际合作互助领域,作为多个国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行动,已有超过七十个国家参与的多边公约将对相关信息交换及征管互助起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二)后BEPS时期的“走出去”税收风险管控 

  随着BEPS一揽子报告的出台以及逐项落实,项目进入了“后BEPS时期”。从后BEPS时期的税收环境来看,G20OECD成员国都在为建立现代国际税收框架做出努力。在此框架下,利润将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留存并征税。未来的焦点将放在如何持续一致和连贯地实施相关修订、如何监控双重不征税和双重征税的影响,以及如何发展出一个更具包容性的框架来支持有关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在“后BEPS时代”, BEPS成果及其在各国的转化对大部分纳税人来说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投资海外的中国“走出去”企业来说,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1.须注重经营实质与税收相匹配,在跨境关联交易的合规性管理中需要更多关注实质性活动。 

  2.对透明度的要求增加(包括引入强制披露制度),企业需要披露更多的信息,因此对跨国企业的财务管理运营系统提出更高的要求。 

  3.应重新审视其经营战略和税收策略(包括商业安排、融资模式、投资控股结构、税收遵从等方面)并做出及时应对。 

  4.BEPS成果在各国转化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中国“走出去”企业应了解如何运用国内和国际税收框架下的救助机制,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等,以应对跨境税收分歧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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