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的报送要求
(一)国别报告的报送条件
国别报告是关联申报表的附表,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规定,下列居民企业需要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国别报告的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但企业需要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三)国别报告的填写要求
1.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2.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四)国别报告的报送途径和报送时限
国别报告是《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的附表,包括《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的中英文各三张表格。
按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如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只需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