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头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社保政策
用人单位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发布时间:2019-04-18 16:50: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管理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最多跑一次:否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申请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申请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前,应清缴欠费及其滞纳金并办理减员手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单位缴费登记注销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附件:《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填写样例)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