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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9〕12号
发布时间:2019-07-12 09:58:37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3号)精神,现对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

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以职工工资作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的,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18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的300%,即19014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限为2018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0元的60%,即3126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限为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38元的60%,即3803元。

(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018年汕头市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10元的300%,即15630元;下限暂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执行,调整时另行通知。

(三)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工资计征。

二、执行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伤保险的执行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起。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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