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3〕133号)规定,整理本热点问答。
1.从2023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有何变化?
答:根据粤人社函〔2023〕133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我省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按0.8%执行,个人费率继续执行0.2%。
2.国家政策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什么我们公司之前的单位缴费费率为0.32%或0.48%,5月1日后却变成0.8%?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根据上述规定,我省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即“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规定,广东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因此自2023年5月1日起,我省不再执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0.8%执行。
【原浮动费率实施办法详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执行浮动费率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包括0.32%、0.48%及0.8%三档。】
3.从2023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费率有何变化?
答:根据粤人社函〔2023〕133号规定,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自2023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费率办法确定,不再进行阶段性下调。
4.国家政策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为什么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第二条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是指“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实际情况,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5.用人单位如何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行免申即享,税务机关将统一调整征管系统,无需用人单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