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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失信 处处受限
发布时间:2019-04-24 10:39: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的要求,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企业向社会公布,并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运作,积极协调,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企业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以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的传播力、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努力营造一种“一朝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四)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通过约定方式,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市以下税务机关是否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对外公布的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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