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四季度欠税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欠税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0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5年第四季度欠税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和欠税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