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企业 (单位)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个体户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 (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欠税公告办法 (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企业 (单位)和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 (含本数)的个体户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 (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