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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01 10:28:00来源:云浮市地方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6年第3号)已于2021年6月30日到期,《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7号)也将于2022年1月31日到期。上述两份文件实施后,进一步规范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评估相关内容可以继续按原来方式执行。所以《公告》将延续相关规定,并按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关于期限的配置规则明确了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原来方式执行,明确了固定的纳税期限、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

(二)《公告》第二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可按纳税人需要选择按年、按半年、按季、按月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按原来方式执行,从方便纳税人角度考虑,可选择纳税期限,明确了固定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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