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B公司就预期发生的资产重组业务中涉及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打包划转事项是否适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事宜,向广州市某区税务局提出税收事先裁定申请。
B公司现有某地块更新改造项目,计划将该地块、在建工程等有关资产、负债及劳动力一并打包划转给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暂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后续将会申请办理预售证。经调查研究,并在税企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该区税务局对该税收事项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认为该事项在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且实际发生税收事项与申请材料所述一致的前提下,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全资子公司后续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符合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B公司需按照正常申报缴纳途径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可作为全资子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全资子公司在后续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将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作为扣除项;该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