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利源加油站申请,我局决定对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利源加油站税收违法案件公开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当事人:阳江市阳东区新洲镇利源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91441723722474494K);
案由:纳税人偷税被行政处罚;
调查人员:吴家旺、彭静、叶发挥;
听证时间:2024年12月12日9:00;
听证地点: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石湾北办公区;(地址: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八楼会议室;
联系电话:0662-341945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