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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及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7 16:07: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 (粤残联〔2018〕32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2024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工作正在进行,请各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报期限

(一)申报年审期限: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期限:2025年11月30日前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所属期为2024年度残保金,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申报缴纳。

二、计费方法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申报。

(二)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粤税通小程序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

四、残保金减免缓缴政策

延续实施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申报缴纳保障金时税务系统自动识别免征范围。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应在2025年9月30日前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应按足额缴纳残保金。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此外,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四条第十二款,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

六、缴费人可以登录广东税务、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门户网站查询相关政策规定。

咨询电话

1、市财政局:3418093

2、市税务局:12366

3、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3429990

江城区残联:3529778    阳东区残联:6885723

阳春市残联:7725166    阳西县残联:5528038

海陵试验区残联:3681283

滨海新区(高新区)残联:3833392


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阳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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