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省(不含深圳)范围内统一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应废止我市制定的《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阳国税发[2008]6号)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三、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阳江市范围内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居民企业。
四、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阳国税发[2008]6号)和《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