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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问快答】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对应的业务能否减按1%征收增值税?是否影响其他业务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10 16:16:19来源: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相关问答

问:

我公司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按照客户的要求开具了一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张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业务在申报时能否减按1%征收增值税?我公司其他业务是否还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该如何申报呢?

答: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需要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如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增值税政策,仍然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如果您本季度的销售额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不含税销售额合计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数”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他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收入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除此之外,您还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将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在第2列“本期发生额”。

如果您本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应将其他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为减轻您的填表负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的“一键采集”功能将会根据您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进行自动归集并计算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请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或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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