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战疫情 促发展 税务人在行动 > 政策解读
【快问快答】向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购买的医用物资和自产的应征消费税货物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发布时间:2020-07-13 11:06:42来源: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问:我是一家涂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医用物资,连同自产的应征消费税涂料一并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笔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该如何申报呢?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第28号公告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您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

按照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