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办理指引
联办业务指引之二“医保+税务”业务
发布时间:2023-06-07 17:32: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医保+税务”业务联办方式包括线上即时联办、驻点专窗联办、线下直通联办。各区税务部门和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为广大企业和群众提供以上一种或多种联办服务。

二、13项“医保+税务”联办业务事项和业务内容。

(一)退休人员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如税务部门对缴费历史存疑的,联系医保部门核实。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1.符合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延缴职工医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如税务部门对缴费历史存疑的,联系医保部门核实。

(三)用人单位清缴医保费

1.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医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医保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医保费数据传输失败,通过后台流转方式,由区税务部门重新推送数据。

(四)灵活就业人员清缴医保费

1.缴费个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医保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扣缴。

3.医保部门发现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数据传输失败,通过后台流转方式,由区税务部门重新推送数据。

(五)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退费

1.灵活就业人员因重复缴纳、超龄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医保费退费。

2.税务部门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办理。

3.如税务部门对缴费历史存疑的,联系医保部门核实。

(六)灵活就业人员停保

1.灵活就业人员因办理参保类型转换、领取“4050”就业补助、办理退休手续等申请停保。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办理。

3.医保部门未能接收停保信息,需税务部门协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态,税务部门协查后通过协办函发送医保部门。

(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社保号变更

1.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社保号发生变更,由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修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修改。

3.税务部门进行修改后,由医保部门同步进行修改。

另外,医保部门发现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社保号发生变更、合并,通过后台流转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修改。

(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1.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由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修改。

3.税务部门进行修改后,由医保部门同步进行修改。

另外,医保部门发现灵活就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有误,可通过后台流转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修改。

(九)用人单位个人社保号变更

1.用人单位的个人社保号发生变更、合并,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对个人社保号进行修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修改。

3.税务部门进行修改后,由医保部门同步进行修改。

另外,医保部门发现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社保号发生变更、合并,可通过后台流转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修改。

(十)用人单位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1.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对职工个人关键信息进行修改。

2.税务部门依申请进行修改。

3.税务部门进行修改后,由医保部门同步进行修改。

另外,医保部门发现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类别、身份证明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有误,可通过后台流转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助修改。

(十一)出具协办函

医保部门因工作需要核实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情况、个人基本信息、险种状态、养老保险延缴情况等,可通过后台流转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协查协办。

(十二)退休延缴人员缴满规定年限的停保

已申请退休延缴的人员,医保已缴满规定年限的人员,在医保部门查询到缴费信息,可申请医保停保。

(十三)死亡停保

参保人已死亡,医保系统接收到医院或通过业务联办的殡仪馆信息,发送给税务部门,申请医保停保。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