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自主办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纳税人发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后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小微企业适用:否
便民服务:
通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区内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否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城乡居民错缴、多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或代办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
3.【办理条件】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死亡;(二)重复缴费;(三)参加职工医保;(四)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五)属于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等,可申请退费。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5.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单位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适用)》的报送条件为:以个人名义申请 ;
5.2《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代办机构适用)》的报送条件为:由代办机构代缴社保费的;
5.3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个人本人办理的;
5.4死亡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参保人死亡的;
5.5其他统筹区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1的报送条件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在其他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医保;
5.6其他统筹区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2的报送条件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5.7属于财政补贴人员的证明材料的报送条件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属于财政补贴人员,但重复缴纳居民医保;
5.8变更账号书面申请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代办机构)在申请退费时,申请的退费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不一致的。
6.【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个人业务】--【我的社保】--【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社保费退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