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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
发布时间:2025-01-09 18:10: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3152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 自主办理事项

分类分级事项:纳税服务事项

发起方式:依申请(纳税人发起)

办结方式:限时办结

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后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市局主管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市局维护责任人:

管理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小微企业适用:

便民服务:

通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区内通办

是否支持邮寄:

适用范围:广州市

2.【业务概述】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城乡居民错缴、多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或代办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

3.【办理条件】

参保人缴纳居民医保费后,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死亡;(二)重复缴费;(三)参加职工医保;(四)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五)属于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等,可申请退费。

4.【政策依据】

5.【办理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5.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单位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适用)》的报送条件为:以个人名义申请 ;

5.2《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代办机构适用)》的报送条件为:由代办机构代缴社保费的;

5.3身份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个人本人办理的;

5.4死亡证明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参保人死亡的;

5.5其他统筹区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1的报送条件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在其他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医保;

5.6其他统筹区的参保缴费证明材料2的报送条件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在其他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5.7属于财政补贴人员的证明材料的报送条件为:未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属于财政补贴人员,但重复缴纳居民医保;

5.8变更账号书面申请的报送条件为:缴费人(代办机构)在申请退费时,申请的退费账户与原缴费账户不一致的。

6.【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纳税人办理流程】

8.【线上办理流程】

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个人业务】--【我的社保】--【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社保费退费申请】。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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