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0 16:57:3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57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22〕5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我市决定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珠府函〔2017〕387号)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中部分内容作出调整。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珠海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土地等级

范围

年税额

其中工业用地年税额

(元/平方米)

(元/平方米)

一级

下述道路围成的范围:粤海东路-桂花南路-昌盛路-桂花南路-国防公路-拱北联检大楼-拱北湾海岸线-情侣南路-粤海东路。

10

5

二级

拱北街道办(一级地除外,含通过桥、堤与陆地相连的岛屿,包括港珠澳大桥珠澳口岸人工岛)、吉大街道办、香湾街道办、翠香街道办、狮山街道办、梅华街道办、前山街道办、湾仔街道办、凤山街道办、南屏镇(洪湾社区、红东社区除外)。

8

4

三级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6

 3 

唐家湾镇、南屏镇的洪湾社区及红东社区。

四级

红旗镇、三灶镇、井岸镇、白蕉镇(除原六乡镇范围外)、白藤街道办。

4

2

五级

桂山镇、担杆镇、万山镇、平沙镇、南水镇、斗门镇、乾务镇、莲洲镇和白蕉镇原六乡镇范围(不含桥、堤与陆地相连的岛屿)。

2

1

珠海市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扶持、鼓励的项目(企业)土地适用税额2元/平方米(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