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00-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2022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