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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25 10:41: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5年4月1日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部门对合作区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

社会保险费应当当月申报当月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或办税服务厅等线下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过渡期安排

2025年4月30日前,对原选择批量扣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原选择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未自行申报缴费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部门仍进行批量扣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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