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为营造公平统一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结合当前征管实际,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合作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