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珠海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3 15:02:34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我市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将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从5月1日起,职工参加统账结合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从5.5%恢复至6%,职工参加单建统筹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从2%恢复至2.5%,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照执行。

    一、调整背景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情况。2018年12月底,我市印发《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个人缴费费率不变。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照执行。2020年3月9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将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截止时间从2020年12月31日延长4个月至2021年4月30日。

    (二)省政策文件要求和基金运行情况。根据省文件要求,各地市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至2021年底。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7个月,不符合阶段性降费延期的条件。受多次下调费率影响,2020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为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阶段性降费政策到期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恢复至阶段性下调前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降费减负效果显著

    (一)医保、生育多次降费,企业减负效果明显。为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我市于2015年10月将生育保险费率从0.7%降至0.5%;2018年1月起将职工参加统账结合医保的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各下调0.5个百分点;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将实施至2020年12月底的阶段性降低职工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的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底;2020年2月至6月落实疫情期间减半征收企业医保单位费率政策。据统计,近年来我市连续多次下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截至2020年底,累计为我市用人单位减负约26.4亿元。

    (二)疫情期间减征、延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为切实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医保单位费率政策。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全市9.15万户企业享受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减免金额5.25亿元。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

    (三)参保职工待遇不降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在珠三角城市中保持较低水平,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期间,我市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底,阶段性下调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累计为用人单位减负8亿元。医保降费在稳定就业岗位、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经济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2021年5月1日起)

类型

人群

总费率(含生育保险)

单位或失业、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缴费费率

个人缴费费率

统账结合

职工

7.5%

6%

1.5%

灵活就业人员

7%

——

7%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7%

7%

——

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7%

5.5%

1.5%

单建统筹

职工

2.5%

2.5%

——

灵活就业人员

2%

——

2%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