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见附件1和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2021年10月13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zqsw@zhaoqing.gov.cn)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