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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5 10:20: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山市列星贸易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MA4UNNDB2X)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稽处[2022]335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在没有开展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2270920-32270929、32278975-32278977、32581364-32581375、49388727-49388746、31198956-31198974,发票金额合计6,240,122.42元,税额合计1,060,820.58元,价税合计7,300,943.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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