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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15 08: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江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577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税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局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税务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税务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

二、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公众发布。

三、区局机关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四、税务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五、税务机关拟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六、拟发布信息的税务机关向该信息涉及的相关行政机关发布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七、区局应自收到拟发布信息行政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八、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税务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拟发布信息税务机关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机关仍不同意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九、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协调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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