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发布时间:2020-10-27 17:38:3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2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767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收到单位或个人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76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767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76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76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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