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2.7 |
名 称 |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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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 号)第二、三条 2.《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总〔2013〕63 号)第三条 3.《广东省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退费办理流程>的通知》(粤工总财〔2019〕4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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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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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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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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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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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石井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门街、白云湖街、金沙街 |
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兆丰路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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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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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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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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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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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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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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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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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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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供货的其他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2.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销售额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特许经营费。 3.经营国产品的免税企业,应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品及从境外以免税方式进口经营的国产品均视同免税商品,按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企业经营完税国产品,不缴纳特许经营费。 4.对免税商品经营实行招投标管理模式的单位,应在招标标的中,明确国家征收特许经营费的有关事项。 5.承租免税商品经营场所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有关规定,与租赁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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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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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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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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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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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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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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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管理范围的; 2.未按照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收入缴入相应帐户,存在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的; 3.违反规定随意对缴费人作出减、免、缓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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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31219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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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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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1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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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8号 020-26090478/020-36470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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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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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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