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7.2 名 称 房产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3.《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路24号;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114-116号;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66号;广州市从化区太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回归路1号;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大道836号;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新岭街9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广场路50号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房产税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税收减免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县(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税收减免核准的,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税收减免核准,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税收减免核准,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797329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广场路50号 020-8797322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