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纳税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0-08-21 14:37:5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6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路24

适用条件

1.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除外。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2.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新设立企业应及时评价。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4.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5.纳税信用结果应用:

      税务机关应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自行查询、结果下载、打印的功能。对外部门要求纳税人说明纳税信用状况的,应由纳税人本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并打印结果后提交相关部门使用

      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可供税务机关各系统引用,作为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的参考依据。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797329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广场路50

020-8797322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293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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