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0-08-21 10:54:2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2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开源路24号;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128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鳌头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

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城西路100

适用条件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期限

即时办结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机关在给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用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797329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广场路50

020-8797322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293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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