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塘尾村江一股份合作经济社等2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上述纳税人被我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现将名单公告如下(详见附件),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2023年1月认定非正常户公告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