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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花税 税退通〔2024〕100015号)
发布时间:2024-05-15 09:12: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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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不予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决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第11目“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的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具体数据详见附件《不予退税税款明细表》,涉及申报退税额合计为328,693.50元。

上述出口退(免)税业务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调复函结果为“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出口退(免)税业务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不予退税税款明细表》所列出口退(免)税业务涉及合计328,693.50元申报退税额不予退还。

二、《不予退税税款明细表》所列出口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请你单位在签收本通知书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对上述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完成视同内销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6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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