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区2024年3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缴纳税费,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简称纳税人,下同)进行公告送达(名单及文书见附件)。相关纳税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缴纳义务(公告日前已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除外)。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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