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的公告(2024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4-07-04 17:28: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区2024年6月(申报缴纳期)前未按期缴纳税费,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简称纳税人,下同)进行公告送达(名单及文书见附件)。相关纳税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缴纳义务(公告日前已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除外)。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2024年7月4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