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区未按期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进行公告(名单详见附件),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其申报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3年6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区未按期办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进行公告(名单详见附件),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其申报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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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