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融纬通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16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税退罚告〔2024〕2号)至你单位,因“逾期无人领取”事由于2024年9月20日被退件。经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且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日纳税人状态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略,详情你单位可申请查收《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税退罚告〔2024〕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为期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起为起始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