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0246017X):
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4〕19号), 你单位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事实,详情你单位可申请查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番税退罚字〔2024〕第1号)。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停止为你单位办理出口退税为期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