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好朝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或伪造,须对涉及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番税税通〔2024〕121441号)。由于你单位于2022年7月2日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或伪造, 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 (详可查阅穗番税税通〔2024〕121441号),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