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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税费优惠政策一本通(一)——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4-12-18 16:52: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1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了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对数字经济相关税收优惠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对数字经济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以税费种分类为脉络,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编制形成《数字经济税费优惠政策一本通》。

本指引收录截至2024年12月6日的税费优惠政策,供学习参考使用,如遇政策调整或新增,请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          

                      

一、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政策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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