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规定,对我区名单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具有申报纳税(扣缴或代征)义务的税(费)种进行了认定(名单详见附件),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纳税人自觉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2025年第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税(费)种认定)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2025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