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发布时间:2020-08-27 17:17:2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1.22.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基本信息

   

1.22.3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追征追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第五项

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新华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雅街

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35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追征追缴。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经责令后,用人单位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主管税务机可以按照规定对社会保险费欠费进行强制执行。

2.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催缴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3688530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6

020-369930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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