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发布时间:2020-08-27 17:20:2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1.23.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基本信息

   

1.23.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九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新华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雅街

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35

适用条件

广东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2.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4.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保障金征收机关协助提供公示所需的本地用人单位相关信息。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4.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3688530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6

020-369930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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