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发布时间:2020-08-28 10:55:0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6.4.1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基本信息

   

6.4.1

   

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新华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雅街

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35

适用条件

连续 3 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作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3688530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6

020-3699306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1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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