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4.2.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2.1 |
名 称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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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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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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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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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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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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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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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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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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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
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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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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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10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7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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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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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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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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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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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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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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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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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0.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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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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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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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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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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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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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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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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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13.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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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209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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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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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020-82027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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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02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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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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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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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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