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16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6 |
名 称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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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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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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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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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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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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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50号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大厦 广州市黄埔区创业路19号 广州市黄埔区汇星路81号B栋 广州市黄埔区彩频路9号软件园首层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镇龙大道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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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
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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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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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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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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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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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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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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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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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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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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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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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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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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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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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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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非居民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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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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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209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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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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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020-82027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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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02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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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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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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