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3.1.2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1.2 |
名 称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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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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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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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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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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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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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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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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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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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长岭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长岭街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汇星路81号B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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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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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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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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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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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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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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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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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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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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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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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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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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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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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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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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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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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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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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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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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209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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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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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020-82027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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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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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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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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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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