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09:04:0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2.1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基本信息

   

2.1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联和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联和街,生物岛

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彩频路9号软件园首层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通知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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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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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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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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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209132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

020-82027804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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