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6.4.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4.2 |
名 称 |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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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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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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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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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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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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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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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
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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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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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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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A0208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冠名增值税卷票式样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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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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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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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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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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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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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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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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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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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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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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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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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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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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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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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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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209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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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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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020-82027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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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02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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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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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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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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